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讲好法治故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介绍,该批15个典型案例突出综合性特点,在具体案由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赡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商业诋毁、服务合同纠纷等,涉及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业主权益保护、诚信经营、诚实信用、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主题。
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段农根表示。
此次公布的齐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因涉及救人反被索赔引发媒体关注。来看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7日晚8时左右,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片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
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共计住院18天。
齐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000余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为救济他人而招致自身受损等情况并不罕见,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为救助人保驾护航,无需因顾虑承担责任而放弃救助,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调动民间力量,在危急关头第一时间开展救助,为挽救人民生命安全争取时间,使救不救的问题不再成为拷问人心的艰难抉择。
来源: 长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