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来自桂林市资源县的蒋天贵年近70,最近他非常苦恼。自己的公司明明已租给别人经营,却没想到近期自己偏偏多出了一笔高达近255万元的电费债务,为此还被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他的儿子蒋毅军带着材料来到位于深圳南山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用他的话说,此事成了父亲的心病,家人都相信法律,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目前企业已停工。
引入职业经理人 双方用同一账户
早在2003年,蒋天贵独资创办了桂林市资源县天野矿产制品有限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家公司成为拥有近百名员工,年产值数千万元的企业,是资源县民营企业的标杆。一路走来,公司多次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
近些年,蒋天贵的儿子蒋毅军,逐步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帮助父亲分担压力。
此后一段时间,父子商量希望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方式,以现代企业模式来对公司进行管理,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7年,桂林灌阳县从事冶金行业的经营者何阳春看中了天野公司。经过多次磋商,双方于当年12月2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经营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天野公司将所有的土地、原有厂房、办公楼、住宿楼、矿热炉及配套设施等全部出租给何阳春使用,租赁期限三年,年租金90万元。天野公司自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税费、电费等所有费用由自身承担、与何阳春无关。
另外,何阳春为天野公司提供公司运转的流动资金,占天野公司股份60%,天野公司提供厂房和机械设备占40%。
在何阳春租赁之前,天野公司尚欠资源县电力公司电费约344万的电费(以下简称老电费)。为此,天野公司向电力公司承诺,会在2018年底前分三笔还清欠下的老电费。
也就是在天野公司与何阳春签订合同之后的一天,电力公司也与何阳春签订《用电协议书》,其中的内容包括:何阳春在生产用电前同意借款90万元给天野公司缴纳老电费,另外何阳春必须在7天内预付电费190万元。待这190万元预付电费用完之后,何阳春应按照其他冶炼企业一样模式交清每10天的用电量所产生的电费,否则电力公司有权停止供电。
协议签订后,何阳春于2017年12月25日借了90万元给天野公司交原欠老电费。2017年12月29日,何阳春预交了190万元电费。只是在该《用电协议书》中,未约定何阳春以其个人名义还是以天野公司名义缴纳电费。
另外,何阳春租赁天野公司期间,未成立新公司,天野公司的2511账户由公司与何阳春共同使用,双方均有往来款项通过该账户进出。
公司因欠费被断电 判决一度出现反转
2019年7月15日,何阳春、天野公司、电力公司签订《缴纳电费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何阳春与天野公司合作经营期间,如有欠交电费,由电力公司向何阳春催缴所产生的电费,与天野公司无关,由何阳春负责交清。
在这份《缴纳电费协议书》时,何阳春经营期间产生的电费为近2604万元(扣除了电力交易退补近55万元),再加上天野公司所欠老电费近344万元,共近2949万元。
同样,天野公司陆续向电力公司缴纳了电费302万元(包括何阳春代天野公司缴纳的老电费90万元及预交电费190万元)、用电与缴费相抵、天野公司尚多向电力公司缴纳了近74万元电费。在电力公司提供的明细表中,这部分钱视为预交电费。
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0月,何阳春经营期问,共产生电费近734万元(扣除了电力交易退补近72万元),共缴纳了130万元。2019年7月15日前,天野公司预交电费近74万元电费,用电量与缴费相抵,天野公司至今尚欠电力公司530万元电费。
2019年10月,天野公司被电力公司断电。
需要注意的是,在何阳春经营期间,天野公司2511账户或其他方式共缴纳电费为3160万元。因为2511账户由公司和何阳春共同使用,电力公司收取的电费未区分是天野公司所缴还是何阳春所缴,只是出具的发票客户名称均为资源县天野矿产制品有限公司。
为此,电力公司因用电纠纷,将何阳春告上了法庭,蒋天贵的天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案件当中。根据资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何阳春应向电力公司支付530万元电费及违约金。
何阳春对于判决不服,遂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资源县法院的判决,并作出自己的判决:何阳春支付电力公司近276万元电费及违约金。天野公司支付电力公司近255万元电费及违约金。
明明是何阳春在经营公司,突然自己变成了欠钱的一方,蒋天贵的天野公司真是摸不着头脑。
更何况,自己公司所欠下的老电费早已付清,530万元电费完全是何阳春经营后所产生的。自己作为原本的第三人,现在却成了被告。为此,天野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结果极不认可 天野将继续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裁定,驳回天野公司的再审申请。对于这一结果,天野公司非常不认可。无奈之下,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向广西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去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此案的民事抗诉书写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并给出了详细的理由。
在抗诉结果出炉后,蒋天贵很纳闷,法院对两个不同主体的《供电合同》作为一个案件处理,这一点令他想不通。同样,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只是将天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案件当中。而在桂林市中院审理时,却追加天野公司为被告。这一点,蒋天贵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原因。
为此,他经营的天野公司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监督再审。目前,相关材料已递交给位于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